传承非遗的目的(6篇)

时间:2024-07-29 来源: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环境保护策略

宁夏是我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也是回族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区。因此,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且具有浓郁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对于民族文化保护和国家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的回族山花儿、回族民间器乐、回族服饰、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等18项已被列入部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详见表一),马生林、张明星、张宝玉等9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认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措施

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关注,我国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3年11月3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最终升华为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部法律为我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响应国家号召,宁夏政府在出台地方性保护法规、建立保护机构、建立地方名录体系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5年9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6年7月2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宁夏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南”与“依据”,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2006年至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用了两年时间摸清了本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迈出了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质性的一步。此后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2年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相关专家评选出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个大类共计72项,并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3位。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定,为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此外,宁夏还采取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乡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和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措施,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保护。

二、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十年时间的努力,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宣传、传承及拯救濒危非物资文化遗产方面的确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一)传承环境恶化。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对的现状是文化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正在面临灭绝的威胁[1]。宁夏9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平均年龄64岁,且已有两人辞世;143位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60岁以上者有65人占45%,年龄低于40岁者只有12人只占总数的8%。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且后继乏人,传承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传承技艺会随着传承人的辞世而面临失传的危险。此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在进行城镇化改造,大批古村落要么消失、要么变为“老人村”,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恶化是其保护工作的最大障碍。正如冯骥才在书中所描述的:“无数珍贵民间技艺随着老人逝去而销迹;大片大片风格各异的古老民俗以及蕴涵其中的历史文化精神正在被推土机推倒铲除;大量民间文化的典型器物流失海外;民间年画、皮影、傩戏、剪纸、传世刺绣等经典民间艺术随其生存土壤环境的破坏而日渐衰微。”[2]

(二)缺乏群众基础。

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文化传承的必要条件,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受众悄无声息发生影响深远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极不利的变化――缺乏青年群体的文化受众。如西北地方剧种秦腔,秦腔传承数百年来,曾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随着广播、电视、计算机的产生与普及,秦腔的受众数量以较快的速度开始减少,现在已经很少有年轻人乐于观赏秦腔剧目。秦腔之所以缺乏青年受众,一方面是因为秦腔中的很难听明白,就连西北本地年轻人也很难听懂秦腔剧中的唱词,除非是对剧情比较熟悉的老年人,另一方面秦腔剧中演绎的故事情节大多是历史故事,很难与当下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关联。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懂秦腔的老年听众越来越少,而青年人又不愿听秦腔,是故秦腔在当下社会就变得开始缺乏群众基础,长此以往秦腔的发展终将面临严峻的困局。

与此类似的还有宁夏花儿、宁夏小曲、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回族民间故事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曾在宁夏境内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受众不断减少,文化根基逐渐受到动摇,因此,缺乏群众基础是影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缺乏长效传承机制。

目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三种传承方式,分别为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政策性的传承方式和景区传承方式[3]。

1.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是一种由家族传承模式演变而来的社会传承方式,即由原来单个家族、单个村落内部传承的家族传承模式演变成的跨家庭、跨地区的社会传承方式,如宁夏隆德县的杨氏家庭泥塑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是一种在传承人活动圈内基于个体兴趣爱好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的传承规模取决于传承人活动范围大小,以及该范围内对传承项目有兴趣、有意向的人的数量多少,因此这种传承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性的传承方式是一种在政府引导下的新型传承方式,主要包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和一系列“校园传承”活动等。到目前为止,宁夏已设立包括回族山花儿、社火、回族器乐等50个遍布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此外,区政府还积极引导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不断发展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传播基地,同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孵化基地、拓宽技艺展示等,支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回医回药、回族服饰、贺兰石雕刻、剪纸、泥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社区、进景区。

这些政策的落实确定了宁夏政府部门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队之间较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同时也由于这种松散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稳定的传承团队,且很难使传承团队成员的利益得到稳定、合理的保障。同时,这一系列的保护策略忽略了民俗专家、科研团队作为重要角色在其中长期存在的重要性,民俗专家和科研团队不仅要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更要长期扎根于一线,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各个环节,保证其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地发展。

3.景区传承方式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景区互利共赢、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这种传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收入,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的内涵,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存在价值,但毕竟这种传承方式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虽然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和影响力,但这种商业模式下文化传承毕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容易失去其原真性及本真性。

三、信息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信息技术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数字化理念与必要的科学研究进行。

(一)建立数据库,抢救现存资料。

目前,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技术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当前世界发达国家无不以国家政策主导、以公共资金启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1992年,为了便于永久性地保存和最大限度地为公众公平地享有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DNESCO)开始推动“世界的记忆”项目,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4],由此引起国内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及数据库建设潮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尤其是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方面,我国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内蒙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影像数据库、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数据库等[5]。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成功实施将为宁夏通过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再创造提供有益的方法与经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将这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保存下来,避免其因传承人死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传。

(二)搭建虚拟博物馆,实现数字文化观光。

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是运用虚拟现实技术、J2EE开发技术、VRML技术、动漫技术、音视频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内容及过程并可呈现于网络上的虚拟博物馆。相较单纯数据库的建设,虚拟博物馆内容更翔实、生动、全面、复杂,且具有对外宣传、展演的功能。在网上只需敲击鼠标就可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详尽内容和配以音频解说的影像资料及三维模拟过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数字文化观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更有利于其宣传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目前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比如浙江大学CAD&CG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民间表演艺术的数字化抢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技术研究”,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技术研究”、“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等项目的研究工作[6]。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的运用已经初步证明这种新的文化存储、展演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巨大潜力,也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提供现成的技术手段。

(三)培养文化受众,拓展传承空间。

信息时代的文化传播具有与以往任何时期文化传播不同的特点,信息化环境下文化的传承既要考虑传播方式、传播形态,又要考虑文化本身的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播要以适应于信息时代传播方式的数字形态进行存储、传播,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且其本身体现的思想、内容要与时俱进。这样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新型媒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生活进行无缝对接,从而扩大民众价值认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润物细无声式地融入民众日常生活中。

此外,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的培养还可以以学校传承的方式进行。近年来宁夏政府在学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2010年宁夏文化厅与宁夏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规划纲要》,开始实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传承计划,通过民间艺人进课堂、编写山花儿等相关项目的乡土教材等方式,让本土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主流教育。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同时,丰富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7]。此外,宁夏区内部分大学还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课程。这种在大、中、小学里进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相信通过对校园传承方式的不断优化,校园最终将成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的主要阵地之一。

(四)重视科学研究,优化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们对其所在地域之民众生活的意义,而不应该取决于它们的商业开发和利用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要上升到世界文化、文明多样性的高度。要在一个国际背景和全人类文化的体系或框架之中重新确认民族民间文化[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是一场临时性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面对这样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我们必须本着严谨的科学精神,运用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我们应特别重视面向这项历史性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其核心价值所在、在当下最科学合理的传承方式、如何服务于当下及今后的民众文化生活等,最终使尽可能多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和传承,并将其融入民众文化生活中。

可喜的是宁夏部分科研单位已经开始重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如北方民族大学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专门从事宁夏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工作,宁夏医科大学成立回族汤瓶八诊培训学院,将回族汤瓶八诊疗法这一珍贵的回族文化医术引入高校[8]。在这些有益的探索中,部分大学承担作为大学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发挥其学术、科研专长,尽到传播文化、服务社会的基本义务。

根据国内外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可以得知,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共同组成科研团队的科研工作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点工作所在,大学应以相关科研单位为载体,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牵头,以科研促传承、以科研促发展,优化传承机制,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结语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的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工作,要从政府到大学再到普通民众均应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主动增强文化自觉意识,采用建立数据库、搭建虚拟博物馆、培养文化受众、重视科学研究等策略,由政府在穿针引线、配置资源、组合资源,由大学、科研团队、民俗专家、传承人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共同努力探索长期、科学而有效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式,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民众生活中继续发光发热。

参考文献:

[1]梁莉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其保护[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6):37-39.

[2]冯骥才.紧急呼救民间文化拨打120[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259.

[3]张欢.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D].银川:宁夏大学,2014.

[4]刘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探索[J].中华文化论坛,2013(9):137-140.

[5]陈德凝.现代信息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J].艺术科技,2014(3):125.

[6]彭冬梅,潘鲁生,孙守迁.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J].美术研究,2006(1):47-51.

[7]张春武.绿芽计划让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根传承[J].宁夏画报(时政版),2013(2):68-69.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2

xxx是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结合部,特殊的自然环境及特殊的文化背景,蕴藏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强非遗保护普及宣传,

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不遗余力争取支持,抓实抓细项目申报,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群众“非遗”认知度不断增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

(一)重普查、深挖掘,夯实非遗保护基础工作。

高度重视非遗的普查、整理工作,每隔两年开展一次非遗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坚持深入镇村一线、深入庄户人家、走近田间地头,与各类乡村文化能人,了解掌握了大量真实的原始材料,并在后期逐一进行项目归类、文字影像资料整理,进一步充实了我县民间艺术信息库,为建立县级保护名录,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夯实了基础。截止目前,全县共开展非遗普查6次,收集各类信息3510条、线索1276条、拍摄照片3万余张、录制音像资料358盒,整理有价值的项目30个、撰写各种文字资料120多万字,调查项目336个。

(二)抓认定,广申报,健全非遗保护名录体系。

高度重视非遗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坚持对全县非遗项目进行再挖掘、再整理,精心挑选重点项目逐级申报,健全保护名录体系,提升保护水平。

(三)强中心,建基地,完善非遗保护阵地设施。

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2015年投资600余万元完成了文化馆维修改造工程,建成120平方米的“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坊”,下设五谷坊、刺绣坊、四宝坊、剪纸坊、游艺坊、鼓艺坊六坊,为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产品销售提供了平台。

(四)建站所,广传承,普及非遗保护项目。

积极争取省市非遗保护资金30余万元,依托各传习所、传承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传承活动,先后在高级中学、第一幼儿园设立了洛河战鼓和羊皮扇鼓传习所,累计培训羊皮扇鼓、洛河战鼓爱好着2000余名。同时定期开展传习活动,实现了传统游艺进校园、xx剪纸进课堂等重点项目普及。定期在全县举办剪纸、刺绣、农民画等非遗项目培训班,2017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xx说书、陕北民歌、刺绣、剪纸进校园和“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乡镇进社区科普巡回展览”等活动20余场,用百姓喜闻乐见的陕北民歌、说书、小品、非遗风情歌舞《踩场歌》《祈雨》等表演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在“自然与文化遗产日”定期举办规模宏大的非遗宣传活动,广泛进行非遗成果展示。同时,组织“非遗”传承人到厦门、成都、深圳等地进行展演和展示活动,多次组团参加陕西省旅博会、文博会、丝博会等展览活动,让xx与外界文化进行交流与融合,使xx传统文化在与外界文化的交流中,得以升华。

(五)创品牌,助扶贫,打造特色保护项目

“xx剪纸、刺绣、xx传统游艺”,是我县招牌式的文化品牌,自从被列入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我们加大了对这些招牌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的力度,先后打造出了剪纸6个系列产品、刺绣5个系列产品和xx传统游艺4个系列产品,使保护工作由产品陈列展示向市场销售方向跨越式迈进,“xx刺绣”已被列入首批省级传统工艺振兴项目,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积极全面开展振兴项目。大力开展xx非遗助力扶贫工作,成立了xx县德艺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建成了总面积达120平方米陈列、销售基地,按照“公司+基地+传承人+贫困户”的模式,推动非遗传承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在项目优势镇办、中心社区,利用建成的传习所、个人工作室,在技艺上指导贫困户,实现临近收购,方便贫困户参与。邀请相关专家,举办xx刺绣、剪纸、农民画培训班,为产业、产品振兴献计献策,力争拓宽这三个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结合自身工作特色和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在非遗助力扶贫工作上,走出了一条致富的新路子,目前全县7镇1办5个中心社区65家贫困户被纳入实施范畴,13名残疾人在家进行定制的刺绣品绣制,年人均收入达5400元。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人员。非遗工作没编制、缺人才,特别是乡镇文化站被合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了代管,没法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二是经费保障不力。县财政没有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县级非遗传承人缺乏保护经费,非遗普查、项目申报等工作经费短缺。三是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必须由人来传承、去延续。目前项目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传承仍然处在口传心授、自觉自愿的状态。有的民间传统技艺因制作周期长、费工费力、资金缺乏、学习环境差、市场不景气、再加上陈旧的思想观念影响等因素致使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学习民间技艺的更是寥寥无几,很多老艺人子女都不愿意继承祖业。项目传承形势严峻,难以为继。四是非遗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目前,除剪纸、刺绣、民歌、说书、传统游艺、传统饮食有可能成为当地一项旅游产业外,绝大部分“非遗”保护项目在产业化开发利用上难以做大做强。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切实加强非遗的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非遗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1.科学记录,全面普查。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小组,科学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原则,完善普查体系建设,科学制定普查程序,重点针对非遗缺项漏项进行普查,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组、不漏种类,不漏项目。树立“抢救优先”的意识,对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好的成效。

2.确定项目,重点申报。积极开展非遗各门类的非遗振兴工作,助推乡村文化振兴、文明提升。一是申报xx说书、xx剪纸、xx传统农事三个项目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进一步完善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深厚文化底蕴和牢固群众基础的xx说书、xx剪纸等项目图文视频资料收集,完善传承保护体系,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等现象,加强xx传统农事非遗保护项目挖掘,积极开展传统农事保护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传统农事,了解先人智慧,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同时将xx农民画、xx大秧歌、xx民俗礼仪等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的项目申请纳入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争取支持,做好传承。一是充分利用部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抓好现有传习所监管,每年培养发展1-2个非遗传习所,培养一批新的非遗传承人。二是争取县政府支持,将非遗保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大学校教育传承、民间传承,通过为非遗传习所、传承人设立保护资金,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三是进一步抓好非遗产业化工作。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重点对xx刺绣加强内涵挖掘,搞好非遗品研发、展示、销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助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四是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

4.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加强对非遗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编撰出版《xx县非遗保护图典》,进一步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保护的良好氛围;丰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内容,大力开展非遗进村镇、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活动,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途径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干部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群众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各位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辈通过日常生活的运用而留存到现代的文化财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也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希望大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继续关心我县的文化事业发展。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更加扎实努力的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非遗工作,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县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重闪光芒。

xxx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

xxx是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结合部,特殊的自然环境及特殊的文化背景,蕴藏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强非遗保护普及宣传,

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不遗余力争取支持,抓实抓细项目申报,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群众“非遗”认知度不断增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

(一)重普查、深挖掘,夯实非遗保护基础工作。

高度重视非遗的普查、整理工作,每隔两年开展一次非遗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坚持深入镇村一线、深入庄户人家、走近田间地头,与各类乡村文化能人,了解掌握了大量真实的原始材料,并在后期逐一进行项目归类、文字影像资料整理,进一步充实了我县民间艺术信息库,为建立县级保护名录,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夯实了基础。截止目前,全县共开展非遗普查6次,收集各类信息3510条、线索1276条、拍摄照片3万余张、录制音像资料358盒,整理有价值的项目30个、撰写各种文字资料120多万字,调查项目336个。

(二)抓认定,广申报,健全非遗保护名录体系。

高度重视非遗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坚持对全县非遗项目进行再挖掘、再整理,精心挑选重点项目逐级申报,健全保护名录体系,提升保护水平。

(三)强中心,建基地,完善非遗保护阵地设施。

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2015年投资600余万元完成了文化馆维修改造工程,建成120平方米的“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坊”,下设五谷坊、刺绣坊、四宝坊、剪纸坊、游艺坊、鼓艺坊六坊,为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产品销售提供了平台。

(四)建站所,广传承,普及非遗保护项目。

积极争取省市非遗保护资金30余万元,依托各传习所、传承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传承活动,先后在高级中学、第一幼儿园设立了洛河战鼓和羊皮扇鼓传习所,累计培训羊皮扇鼓、洛河战鼓爱好着2000余名。同时定期开展传习活动,实现了传统游艺进校园、xx剪纸进课堂等重点项目普及。定期在全县举办剪纸、刺绣、农民画等非遗项目培训班,2017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xx说书、陕北民歌、刺绣、剪纸进校园和“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乡镇进社区科普巡回展览”等活动20余场,用百姓喜闻乐见的陕北民歌、说书、小品、非遗风情歌舞《踩场歌》《祈雨》等表演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在“自然与文化遗产日”定期举办规模宏大的非遗宣传活动,广泛进行非遗成果展示。同时,组织“非遗”传承人到厦门、成都、深圳等地进行展演和展示活动,多次组团参加陕西省旅博会、文博会、丝博会等展览活动,让xx与外界文化进行交流与融合,使xx传统文化在与外界文化的交流中,得以升华。

(五)创品牌,助扶贫,打造特色保护项目

“xx剪纸、刺绣、xx传统游艺”,是我县招牌式的文化品牌,自从被列入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我们加大了对这些招牌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的力度,先后打造出了剪纸6个系列产品、刺绣5个系列产品和xx传统游艺4个系列产品,使保护工作由产品陈列展示向市场销售方向跨越式迈进,“xx刺绣”已被列入首批省级传统工艺振兴项目,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积极全面开展振兴项目。大力开展xx非遗助力扶贫工作,成立了xx县德艺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建成了总面积达120平方米陈列、销售基地,按照“公司+基地+传承人+贫困户”的模式,推动非遗传承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在项目优势镇办、中心社区,利用建成的传习所、个人工作室,在技艺上指导贫困户,实现临近收购,方便贫困户参与。邀请相关专家,举办xx刺绣、剪纸、农民画培训班,为产业、产品振兴献计献策,力争拓宽这三个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结合自身工作特色和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在非遗助力扶贫工作上,走出了一条致富的新路子,目前全县7镇1办5个中心社区65家贫困户被纳入实施范畴,13名残疾人在家进行定制的刺绣品绣制,年人均收入达5400元。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人员。非遗工作没编制、缺人才,特别是乡镇文化站被合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了代管,没法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二是经费保障不力。县财政没有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县级非遗传承人缺乏保护经费,非遗普查、项目申报等工作经费短缺。三是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必须由人来传承、去延续。目前项目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传承仍然处在口传心授、自觉自愿的状态。有的民间传统技艺因制作周期长、费工费力、资金缺乏、学习环境差、市场不景气、再加上陈旧的思想观念影响等因素致使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学习民间技艺的更是寥寥无几,很多老艺人子女都不愿意继承祖业。项目传承形势严峻,难以为继。四是非遗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目前,除剪纸、刺绣、民歌、说书、传统游艺、传统饮食有可能成为当地一项旅游产业外,绝大部分“非遗”保护项目在产业化开发利用上难以做大做强。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切实加强非遗的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非遗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1.科学记录,全面普查。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小组,科学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原则,完善普查体系建设,科学制定普查程序,重点针对非遗缺项漏项进行普查,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组、不漏种类,不漏项目。树立“抢救优先”的意识,对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好的成效。

2.确定项目,重点申报。积极开展非遗各门类的非遗振兴工作,助推乡村文化振兴、文明提升。一是申报xx说书、xx剪纸、xx传统农事三个项目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进一步完善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深厚文化底蕴和牢固群众基础的xx说书、xx剪纸等项目图文视频资料收集,完善传承保护体系,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等现象,加强xx传统农事非遗保护项目挖掘,积极开展传统农事保护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传统农事,了解先人智慧,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同时将xx农民画、xx大秧歌、xx民俗礼仪等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的项目申请纳入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争取支持,做好传承。一是充分利用部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抓好现有传习所监管,每年培养发展1-2个非遗传习所,培养一批新的非遗传承人。二是争取县政府支持,将非遗保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大学校教育传承、民间传承,通过为非遗传习所、传承人设立保护资金,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三是进一步抓好非遗产业化工作。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重点对xx刺绣加强内涵挖掘,搞好非遗品研发、展示、销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助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四是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5

关键词:南京市;非遗;调查

一、现状

1、资源总类、数量状况

我市非遗的项目大致涵盖10大门类,共118项。其中民间文学9项,传统音乐7项,传统舞蹈22项,传统戏剧4项,曲艺6项,传统美术16项,传统技艺30项,传统医药4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2项,民俗18项。

2、资源分布状况

我市非遗项目数目最多的是传统技艺,传统舞蹈次之,再次是传统美术。这些项目不均衡地在全市都有分布。以项目多少排列次序为:高淳区24项,秦淮区23项,六合区16项,江宁区15项,玄武区12项,浦口9项,溧水区7项,南京市7项,鼓楼区6项,栖霞区4项,雨花台区2项,建邺区1项。

3、保护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各区有三种设置方式,一是文化馆主要负责,二是文化局直接管理,,三是文化局设专人指导工作,文化馆具体负责保护工作。从督查的情况看,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脱离文化馆单独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区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4、法律法规情况

我市出台了《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高淳区将非遗保护纳入年底干部考核,秦淮区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

5、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也从区级财政拨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各区均认真填报了各级经费的使用情况表。

6、传承基地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市共建立各类传承保护基地29个,其中南京云锦传习基地被文化部评为国际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南京金箔锻制技艺省文化厅评为省级生产性保护基地。

7、区级非遗馆情况

为了使区内非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一些非遗项目数量较多的区县,建立了区级非遗馆。高淳在高淳老街设立了高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该馆的展陈布置将本土文化特色与高科技布展手段结合,值得借鉴。秦淮区建立了东水艺苑民间艺术馆和夫子庙民间艺术大观园两个专题馆。江宁区在杨柳村建立了江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与发改委合作的非遗旅游项目,将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层级,将非遗与古建筑群、文化创意产业相互融合。

8、非遗走进校园情况

目前六合,浦口,秦淮,玄武,江宁等区均在中小学开设了古琴,白局,剪纸,民歌等项目的普及课程。其中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其他地区的小学也针对实际情况,编写了校本教材。

9、数据库建设情况

各区于2009年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文化家底。2012年,在非遗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均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内容涵盖部级、省级、区级非遗项目及非遗的方方面面,形式有文字、图片、专题光盘、书籍等,系统地建档保护,为后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打下基础。

10、创新情况

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已经将非遗和创新相结合。例如,浦口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秦淮创作了器乐作品《墨痕》(古琴和埙),新编了南京白局《救天鹅》、《小伙伴学科学》、《金陵又一景》等。

二、各区的特点

1、六合特色重点保护,解放思想方能传承

过去五年来六合区把财政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留左大鼓、农民画等有特色的项目,并且派专人负责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把非遗传承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六合区的项目传承要进一步加强,如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后,发生了库房盗窃事件,损失惨重,传统舞蹈"湾北小马灯"的道具缺乏经费等,都需要六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指导工作。例如,小马灯可以和社区,和旅游结合起来。

2、浦口非遗结合社区,创新传承任重道远

浦口区建立了2个江浦手狮传习基地:永宁镇和新世纪小学,永宁镇为了留住手狮的传承群体,专门安排他们到当地的工厂工作,保证传承群体没有后顾之忧,这些手狮传承人也非常有保护积极性。

红太阳小学作为南京白局传习基地,建成了白局文化长廊、编写了《南京白局》校本教材,形成了全校师生人人都会唱白局的良好局面,今年该校还将代表大陆赴厦门参加海峡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

传承方面,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打造"一乡一品"特色文化工程。

江浦手狮的动作内涵、文化内涵等仍需进一步深挖,才能提高项目级别。一乡一品的项目打造,还需和当地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相结合,将反映地区变迁印迹的文化遗产,如浦口火车站等,纳入整体的保护规划中去。

3、玄武非遗技艺独特,生产保护勿丢本真

玄武区的非遗项目以美术类和技艺类项目为主,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适合实施生产性保护。该区已建成金陵竹刻艺术馆,南京工艺牙雕加工厂,南京剪纸传承基地,苏作小木家具博物馆等重要传承基地。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玄武区非遗主管部门出面帮助他们维权,同时引导项目保护单位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项目本真性的保护,保持项目的地方特色,不宜进行大规模批量生产。

4、江宁非遗展演性强,基层建设不能忽视

江宁区的项目展演性强,结合此特点该区连续两年举办民俗文化节并设立了江宁非遗馆,该馆将杨柳村古民居与非遗主题展、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在一起,拓展了新的旅游项目。此外,还建立了天景山小学方山大鼓(麻雀蹦)等保护基地。但基层工作仍然有待加强,区级非遗传承人要尽快确立,同时要善于把江宁的非遗资源与群众文艺紧密地结合起来。

5、栖霞工作深入开展,二代传人需要确立

栖霞区建立了完整的区级非遗数据库,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展览和展演,该区的主要矛盾是二代传承人确定困难。金箔锻制技艺、真金线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年纪偏大。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短时间内无法赶上一代传承人的水平。金箔厂为代表的保护单位,生产经营能力差,工资过低留不住人才,该厂应当努力开发金箔的衍生产品,加强管理拓宽市场。

6、高淳非遗规划完善,局部细节有待调整

高淳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该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村俗"为主题,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规划,综合布局,注重顶层设计。目前高淳非遗馆布展完成,淳溪镇杨家抬龙保护基地、桠溪镇跳五猖保护基地、高淳老街羽毛扇制作技艺保护基地等基地特色鲜明,并且结合传统节庆开展民俗和传统舞蹈表演活动,利用高淳电视台宣传高淳非遗。

建议高淳民歌数据库,应当和非遗馆新馆的建设结合起来,对公众开放和展示。非遗馆新馆的展陈布置上,要打破文字+模型的套路,力求做到不用文字就可以让观众明白展览的宗旨。同时可以引导传承人进行生产性保护,例如高淳羽毛扇就可以在网络上打开销路和市场。

7、溧水工作任务艰巨,非遗保护形势严峻

溧水区拥有一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骆山大龙,对于该项目的保护当地主管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如今已见成效。然而其他非遗项目亟待保护,同时该区的非遗保护机构设置缺少当地文化馆的有力支撑,溧水非遗保护中心隶属于溧水博物馆,这就导致保护工作人员不足,同时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等项目缺少指导和普及的人员。建议当地非遗科和文化馆的日常工作结合,利用群文搞活非遗。

8、秦淮投入大成果多,本真性保护应加强

秦淮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有4个部级非遗项目。该区专门成立了非遗科,同时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非遗保护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包括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

目前,该区建成了2个专题馆,17个非遗传承基地。秦淮文化馆的业务干部以以丰富的非遗项目为题材,创作了器乐作品,白局作品,摄影作品等均获得奖项。但是目前白局的生存现状堪忧,缺少好的剧本和乐师,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提高保护水平,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

金陵刻经处,民俗博物馆,宝庆银楼等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传承活动。秦淮区应当指导各保护单位抓准每个项目的核心价值,把生产与保护分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保护规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思路要灵活变通,力争通过多种途径保护非遗。

三、存在的问题

1、传承人选择困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有生存环境的改变,导致项目技艺的传承,无法改变新一代传承人的生活质量,导致技艺的传承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目前大部分的白局作品不适应当代审美和艺术需求,白局乐师后继无人,传承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而老一代传承人受到文化水平的制约,无法将自己所掌握的进行系统传授,大部分的项目传承也需要在实践中去领略和体会,例如栖霞龙舞和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新艺人的水平都与上一代有很大差距。

2、经费缺乏,项目传承困难

因为人员和资金的限制,很多项目无法进行定期表演,处于半停顿的局面。特别是分布在农村的项目,对它们的挖掘,保护,传承需要一定经费,许多濒临失传的项目因经费问题岌岌可危,后继无人。例如溧水的跳当当,打社火等项目,都面临着投入不足,人员难以稳定的困难。

3、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仍需普及

专业人员缺乏,项目保护传承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许多从事非遗工作保护工作者都身兼数职,对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保护传承缺少连续性和专业性。

4、保护方式有待斟酌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把生产性保护等同于生产"的老思路还体现在一些区县的非遗保护规划中。这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受到破坏。

5、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享有商标权和专利权的非遗产品,如张方林等大师创作出来的作品频遭盗版,维权困难。二是存续年限超过50年的产品版权,如金陵刻经处的刻本,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解决的方法

1、固化二代传承人

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我们应当提出不同的要求:市级传承人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完整的掌握该项目;省级传承人要有明确的二代传承人;部级传承人应当拥有创新能力,能够带领该项目不断地完善、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四级传承人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级别的传人,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按照传承方式的不同加以引导,合理利用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等传承方式,尽快的固化二代传承人。例如,工艺美术公司为了传承南京剪纸、金陵竹刻和南京仿古木雕,鼓励这三个项目的传承人将技艺传授给他们的子女,并且把剪纸大师张方林的儿子张俊作为特殊人才引进。而社会传承主要来源于师傅带徒弟和通过耳濡目染习得的,这就需要我们鼓励和提倡这种师徒传习模式,对于传承人带徒能够给以一定的带徒补贴。

2、争取财政支持

要适当的通过人大立法等形式,如在市人大通过《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证每年各级财政都能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同时他们的中立性,使得他们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能够更客观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3、完善非遗法律

我市应当颁布《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参考1985年,UNESCO与WIPO联合的·《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保护年限,修改保护主体,将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认定为保护主体。此外,还应保护小手工业者的"署名权",对侵犯他们"署名权"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开展培训工作

市非遗中心需要承担对传承人和各区专业干部的培训,使传承人了解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专业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传承保护工作。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的项目,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的培训而不是市场化运作。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价值。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对我市"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承非遗的目的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职能作用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和结晶,保护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各级党政和文化部门的逐步重视,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简称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中心在挖掘、普查、收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本文结合兴宁市的实际,对发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职能作用谈点看法。

一、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是新出现的组织机构,也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文化馆内,由文化馆具体负责,指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具有如下职能:

1、协调职能

非遗保护中心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召开会议、宣传发动、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健全研究机构、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挖掘、普查、收集、撰写有关资料等,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积极发动各镇(街道)文化站和有关人员开展普查挖掘整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成效。譬如:兴田街道组织人员挖掘收集了“兴宁老酒制作技艺”、“管岭打铁工艺”;宁中镇挖掘收集了“兴宁毛笔制作工艺”;黄陂镇挖掘收集了“兴宁煎堆制作工艺”;罗岗镇挖掘收集了“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新陂镇挖掘收集了“新陂乐仙腐竹制作工艺”;叶塘镇挖掘收集了“关帝出行习俗”;大坪镇挖掘收集了“大坪马灯舞艺术”等,颇具当地特色。

2、研究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重视研究工作,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吸收了一些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参加,召集会议,开展研究。从普查、挖掘到收集、立项,认真研究项目的历史渊源、现状、活动情况以及人文、历史、艺术价值等,撰写资料,向梅州市、广东省和国家申报保护名录。先后申报成功的有“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和“罗家通书推算法”被列入广东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客家山歌”、“兴宁元宵节(赏灯节)”、“兴宁版画”、“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和“马灯舞”等5项被列为梅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还有一批列为兴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保护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履行保护职能方面采取系列措施,建立完整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非遗产保护项目,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普查、挖掘、整理、研究、拍摄、建档和撰写资料。非遗保护中心人员深入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传承人家中收集有关资料及说唱传本,拍摄民间艺人演唱表演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保护传承人的资料,并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添置档案柜。

4、传承职能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必须做好传承工作,这是非遗保护的重要职能,如通过举办培训班,由传承人传艺,培养新的传承人,做好传承工作。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的人员不仅亲自传授兴宁杯花舞的表演技艺和客家山歌的唱腔唱法,还邀请民间艺人传授“兴宁竹板歌(五句板)”的演唱技巧,邀请道教舞蹈表演人员表演原始杯花舞的动作程式,举办版画培训班,邀请版画传承人授课,传授版画的技法技艺,使传承工作较好地开展。此外,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到兴宁竹板歌传承人、梅州市山歌大师家中座谈访问,请他演唱竹板歌的板调。

二、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的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经费不足,保护专业知识贫乏,研究人员缺乏,挖掘深度不够等问题,必须调整思路和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1、制订规划

要使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明确职责,克服松懈思想,持续开展保护工作。要针对工作实际,客观分析地域资源如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明确工作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划。针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代表项目,认真研究;挖掘整理具普遍性、典型性的项目列为重点保护名录。要健全工作机构,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分期分批培训有关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把普查、挖掘、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2、加强研究

非遗保护中心要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研究工作。在普查挖掘的基础上,明确重点,组织人员在研究上下功夫,认真研究项目的特点,找出普遍性和典型性,挖掘出其中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撰写出较有深度和份量的资料,并加以立项做好申报工作;要有的放矢,研究挖掘出一批较有分量的项目,力争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项目。

3、做好传承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要建立传承基地和场所;举办培训班,组织传承人进行传习传艺活动;培训和培养传承队伍和人员,积极组织传承人表演,使非遗保护项目后继有人。同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和传承中心,以人为载体,以人传承,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撰写好资料,拍摄好活动图片和音像制品;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工作突出的工作者,使传承工作更好地开展。兴宁市非遗中心把传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如省级非遗项目杯花舞、竹板歌,在全市各乡镇社区培养骨干,广泛开展杯花舞、竹板歌传承普及工作,请传承人到各培训点传授杯花舞技艺和竹板歌。如在非遗作品的基础上,将原始杯花舞提升、演练、编导为民间舞蹈作品《杯花声声》和将竹板歌改编成舞蹈《竹板声声》,两个作品在参加省级民间舞蹈比赛中分别获得金奖和一等奖。

4、筹集经费

要使非遗的普查挖掘研究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非遗保护中心要认真研究,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项目,做出经费预算,包括普查、撰写资料、印刷专刊、研究、建档以及建立展示场馆等经费。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筹集扶助基金,有效地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5、发掘利用

非遗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项目和技艺,开展表演、展演、展览等活动。如把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到旅游景区进行展示,既可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也可提升景区的品位和效益;通过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技艺、客家山歌和民族民间舞蹈,参与表演展示,拓展市场,引进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产业化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保护和传承的任务仍很艰巨,只有充分发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应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从制定规划、加强研究、做好传承、筹集经费和发掘利用等方面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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